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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播报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配合并接受普查机构调查
——市“五经普”办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经济普查数据会被泄漏吗?”“可以拒绝提供经济普查数据吗?”近日,义乌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结合《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就普查对象关心的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问:经济普查填报的数据会被泄漏或用作处罚依据吗?
答:不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问:作为经济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提供经济普查数据吗?
答:不可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骆红婷)